政府委訓-時尚新娘秘書人才培訓-基礎班

 

中山醫學大學推廣部

 



班別名稱:時尚新娘秘書人才培訓班

 



報名情洽:

 

http://extservice.csmu.edu.tw/GClassContent.asp?ChClassNo=72126-2012552&CatName=政府委訓&ClassType=72

 

或中山醫學大學推廣部

 

12/4開課

 




  

101年度提升勞動力發展培訓計畫-「醫事護理家事類」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培訓單位:中山醫學大學


核准字號:中技字第 號 時尚新娘秘書人才培訓班/420小時/招訓人數30


課程內容


01. 開結訓典禮/2 hr

11. 創業輔導/6 hr

02. 醫學美容/9 hr

12. 美髮概論/16 hr

03. 器具設備與衛生/6 hr

13. 時尚新娘美容整體造型技術/48 hr

04. 化妝品的概念與認識/18 hr

14. 美容彩妝技術/60 hr

05. 營養與美容/6 hr

15. 創意新娘美容造型技術/60 hr

06. 色彩學/18 hr

16. 人體彩繪/12 hr

07. 防治職場性騷擾/3 hr

17. 指甲彩繪/18 hr

08. 新娘秘書形象/12 hr

18. 皮膚保養/42 hr

09. 美容基本原則/24 hr

19. 美容衛生實作/6 hr

10. 經營管理/6 hr

20. 綜合實習/48 hr

招訓對象:失業民眾(報名參訓須以結訓後直接就業為目標,無就業意願或有升學計畫者請勿報名。)


訓練日期:101124~ 102321日。 就業方向


學員訓後可自行創業、自行接案,或投入其他相關之美容業、美體業、整體造型業。


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9001210,下午13201630,每日共6小時。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11127日截止,並於1011129日辦理甄試,經甄試合格後通知錄訓。


訓練費用


l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及長期失業者)、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該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符合內政部兒童局所訂「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政府補助訓練經費100%,全額免費。


l 一般國民失業者:政府補助80%,個人僅需自負20%訓練費用$8,929


報名應繳


l 填寫報名表一份,並繳交一吋照片3張(背面書寫姓名)。


l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驗畢不退還)。


l 勞保明細表正本一份(請逕洽勞保局申請)。


結業證明


1. 學員完成全期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書,並輔導就業。


2. 如受訓期間請假及缺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1/10()或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1/20()以上者,得不發給結訓證書(但因不可預期之事由,經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l 費用包含教材書籍、講義等,無須再繳任何費用,訓練期間並享有勞工保險(職訓保)。


l 一律採甄試錄訓,經甄試合格後,依二年內未曾參訓之持職業訓練推介單報名者、特定對象及一般失業民眾錄訓順序辦理。


l 已報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未於開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不予退還。


l 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需於報名時提示「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方可申領。受訓期間,由勞工保險局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長期失業者及失業之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身分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俾於錄訓後由訓練單位彙整向中區職業訓練中心提出申請,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服務站(非自願離職者、長期失業者)或培訓單位(其他特定對象)


★補助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領取。


*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不得領取。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申領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事實或參加勞工保險者,依規定停止發放本津貼。


報名/上課地點:中山醫學大學(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正心樓1樓教務處(04-24730022分機11161


結訓合格,輔導就業版本:1011113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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